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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日前,市住房建設局牽頭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據悉,該《辦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的三種類型,強化了房屋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要求責任人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解危等并承擔相關的費用,房屋安全責任人因履行上述責任產生相關費用的,可以按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辦法》規定了各區政府定期組織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經復核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由街道辦事處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檢測鑒定,治理和解危,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考慮到市內既有建筑廣泛采用建筑幕墻作為外圍護結構,因此《辦法》對建筑幕墻安全管理設立專章,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定,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墻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例行安全檢查,每5年進行定期安全檢查,以及在極端惡劣天氣前后和各種災害情形下開展幕墻的專項安全檢查,并詳細規定了應當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幾類情形,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辦法》還建立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管理制度,將在深圳市從事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或者集體資金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納入名錄管理。在我市房屋安全鑒定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通過名錄管理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選擇,確保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在法律責任章節中,《辦法》對房屋安全責任人等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設置了罰則條款。區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單位對房屋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行政執法。
據介紹,深圳這一《辦法》的頒布,填補了房屋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將有助于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監管機制,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
資訊來源:門窗幕墻聯盟吧
圖片來源:網絡